9.1 一般规定


9.1.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露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9.1.2 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5.2.2和5.2.3条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9.1.3 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 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型式。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1 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主要是指采用信号干扰仪、电磁泄漏防护插座、屏蔽缆线和屏蔽接线模块等。
9.1.4 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结构荷载除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外,还应考虑金属屏蔽结构需要增加的荷载值。根据调研,需要增加的结构荷载与屏蔽结构形式及屏蔽室的面积有关,一般在1.2~2.5kN/m2范围内。
9.1.5 滤波器、波导管等屏蔽件一般安装在电磁屏蔽室金属壳体的外侧,考虑到以后的维修,需要在安装有屏蔽件的金属壳体侧与建筑(结构)墙之间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
9.1.6 电磁屏蔽室的接地采用单独引下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屏蔽信号干扰电子信息设备,引下线一般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多股铜芯电缆,并采取屏蔽措施。

目录导航